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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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8,480.00元,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6.00元,由原告***负担3,135.00元,由被告***负担11,2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