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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属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麓角巷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号、国作登字-2018-F-00577171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6、国作登字-2018-F-00563924号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麓角巷饮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己预交】,由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麓角巷饮品店负担,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