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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九沂石材有限公司 齐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九沂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5247713.36元及代偿后的利息496120元(以35247713.36元为基数,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潍坊九沂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北大科技园公司、装饰发展公司、***、***、***、***对原告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35247713.36元及代偿后的利息496120元,就原告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被告潍坊九沂石材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向原告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承担七分之一的偿付责任,其中被告北大科技园公司的清偿责任以5035387.62元为限。上述被告有权向被告潍坊九沂石材有限公司就其承担的保证责任对应追偿; 四、被告北大科技园公司、装饰发展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19元,由被告潍坊九沂石材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