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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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盛华矿产有限公司 广西广纺金属矿产有限公司 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钦州市金铖锰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果盛华矿产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广西广纺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合同损失196425.22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广纺金属矿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42元,减半收取3171元,由被告平果盛华矿产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