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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逄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700元及2017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按照月利率6.88750‰计算,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6.88750‰上浮50%计算;以借款本金119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6.88750‰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款所列款项在最高额4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403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