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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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新乡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乡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3年9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 如果河南省新乡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河南省新乡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