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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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签订的公众行业务运营支撑平台项目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82.1万元、违约金47.91万元,合计330.0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1元,由被告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