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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17053.88元; 二、被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927519.64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27519.64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2723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272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费7519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江苏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期延迟逾期竣工违约金1786020.8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342元(原告江苏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153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010元,被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3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781元(反诉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9781元),由反诉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86元,由反诉被告江苏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7795元。鉴定费371000元,由原告江苏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032元,由被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