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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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水木年华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水木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1644.55元、115946.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原告负担162元、被告江苏水木年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1元、被告***负担650元(此款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