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成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振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8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8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振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641.67元; 四、驳回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振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80元,诉讼保全费4460元,共计16140元(***已预交),由***承担14620元,由振宇公司、***承担1520元(振宇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1520元);反诉费3469元(振宇公司已预交),由***承担1732元,由振宇公司承担1737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振宇公司1732元);鉴定费44600元、修复费用的评估费34600元由振宇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已由***预交,振宇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已施工工程造价的评估费39978元由***承担(该评估费已由振宇公司预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振宇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33元(振宇公司、***已预交),由振宇公司负担69元,***负担864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振宇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