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飞鼎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15651.58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651.1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2019年3月26日起的罚息、复利(罚息以15651.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复利以65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清偿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有权就登记于被告重庆飞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被告***、***、重庆飞鼎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