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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16年恒银苏借字第10000602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61235710.39元及罚息44029865.10元(该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及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61235710.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16年恒银苏借字第10000711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4071124.30元、罚息74699681.75元(该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及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4071124.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16年恒银苏借字第100007110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9698352.09元、罚息75462779.47元(该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及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9698352.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的罚息; 四、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损失110万元; 五、被告***、***、江苏汇金置地有限公司、江苏正阳汽配商城有限公司、江苏汇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正阳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明德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海外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932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98287元,由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金置地有限公司、江苏正阳汽配商城有限公司、江苏汇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正阳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明德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海外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