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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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2517.86元及利息(利息以182517.8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2元(原告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23元。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