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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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工程款8841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29日为329039.51元,之后违约金以884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日利率0.0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7元,减半收取11923.5元,由被告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