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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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沙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2021年2月25日前的利息167779.50元及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884375‰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沙支行的债权在被告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镇××村××路××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9、5××0、5××2、5××3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山国用(2××9)第1××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38元,减半收取15269元,由被告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