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金阳凯源建筑材料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贵阳金阳凯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金阳凯源建筑材料租赁站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1,051,397元、违约金210,279元,合计1,261,676元; 三、驳回原告贵阳金阳凯源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