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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元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鑫元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赔偿金230000元及从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1.9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被告福建省鑫元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负担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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