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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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620元,并赔偿原告***因逾期还款造成的损失(损失数额为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