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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赔偿损失17,350元及利息667.98元; 三、驳回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负担3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上诉人***负担3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