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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安县海利碳素厂
内蒙古商都县圆恒锰铬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商都县圆恒锰铬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成安县海利碳素厂货款692748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8元,减半收取5364元,由被告内蒙古商都县圆恒锰铬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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