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19692.6米、扣件45534只、套筒1363个、顶托190根、工字钢880米。如到期不能返还,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未返还租赁物折价赔偿款505131.9元; 三、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1537474.89元(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完毕或折价赔偿完毕止,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按每日租金409.09元向原告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租金; 四、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物扣件、顶托清洗费21354.2元、扣件螺丝丢失赔偿款350元,共计21704.2元; 五、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违约金460000元; 六、驳回原告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90元,由原告饶阳县平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99元,由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9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