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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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51,879.81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本息合计:81,879.81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