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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及其附属物赔偿款14417元,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及其附属物赔偿款336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501元,由被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负担150元,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负担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