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劳动关系; 二、变更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7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5.00元、医疗费128,422.41元、取髌骨内固定物费用8,000.00元,合计313,597.41元。扣除其给被上诉人***垫付医药费75,000.00元及另行支付给被上诉人***38,000.00元,其尚应给付被上诉人***200,597.41元。 本案鉴定费1,200.00、鉴定检查费169.50元、鉴定交通费180.00元、住宿费178.00元,合计1,727.5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