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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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君成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胶州市凯元皮衣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山东君成皮业有限公司皮革款15438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计1649元,由被告胶州市凯元皮衣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