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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付(扣除被告***已付利息2000元);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本金6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2010年3月26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未偿还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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