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借用原告***的房屋(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分配给***居住使用的房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