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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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 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558号 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继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冉军。 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金勇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