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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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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鸿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3157562.68元;

二、被告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鸿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3157562.6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以3157562.6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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