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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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渤海支行 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6000元并自2015年4月3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负担6390元,原告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