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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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山口博中远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建咨中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38626.77元; 二、被告阿拉山口博中远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建咨中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5月31日利息513720元; 三、被告阿拉山口博中远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建咨中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编号为DL17003号、JZ20180126号合同项下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24%予以计算) 四、被告阿拉山口博中远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建咨中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上述应给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4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阿拉山口博中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