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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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8827号 原告: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经理。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长清,董事长。 原告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2019年12月3日,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高增播 人民陪审员袁卫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卢芸熠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