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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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圣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43519.6元; 二、由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误工费27832.77元; 三、由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护理费14101.94元; 四、由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 五、由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费320元; 六、由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营养费2880元; 七、由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28680.16元; 八、由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九、由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2320元; 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3.5元减半收取5806.75元,由***负担2340.75元,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