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化县东财矿业有限公司
通化骅丰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通化县东财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借款本金13,389,115.96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和罚息[其中: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45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止(应扣减已付利息232,164.21元);以借款本金144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7月23日止,年利率均为9.7%。复利的计算方式为:对期内每月拖欠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7%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55%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44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4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9月23日止;以借款本金14,469,115.9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13,519,115.9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13,489,115.9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以借款本金13,389,115.96元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开始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年利率均为14.55%];

二、被告通化骅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对被告通化县东财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的通化县七道沟白云岩矿采矿权、对被告***质押的通化县东财矿业有限公司的500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通化县东财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通化骅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律师代理费5万元,该5万元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通化县东财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通化骅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3-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