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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4行初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4行初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及梧州市万秀生态环境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西梧州市三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价值损失500000元、屋内物品及停产停业损失10000元,合计51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和梧州市万秀生态环境局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