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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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毕节时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毕节水木天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08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08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08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赔偿***、***1,00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8元由***、***负担1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138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