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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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消费金额59997.73元,以及截至2020年10月16日的信用卡消费费用8914.55元、消费利息42329元,此后的消费费用、消费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协议之约定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消费费用和消费利息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律师费损失22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