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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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日报博通彩印有限公司                 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水日报博通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5年6月1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截止2020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118148.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天水日报博通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