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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绿康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稼农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定远县安远米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稼农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借款本金2636549.26元,违约金16610.26元、利息、逾期罚息335559.6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合计2988719.18元,并以2636549.2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为7.0695‰,自2019年3月26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如被告安徽稼农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县绿康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定远县安远米业有限公司、***、***、***、***、***、***、***、***、***、***、***、***、***、***等17名被告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县绿康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定远县安远米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稼农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10元,由被告安徽稼农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定远县安远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县绿康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