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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国政能源有限公司、***连带归还原告安徽省辉能商贸有限公司、***欠款3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9年6月3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山西国政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安徽省辉能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损失35000元; 三、被告山西国政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安徽省辉能商贸有限公司、***住宿费损失22307元; 四、驳回原告原告安徽省辉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山西国政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8元,由被告山西国政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