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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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滩里支行 廊坊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保证金100000元、风险抵押金5000元、工资款(运行欠款)15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确认被告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保证金100000元、风险抵押金5000元、工资款(运行欠款)15000元,共计1200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承包的LNG车辆一部(包括一个车头和一个后罐),车头牌照号为冀R×××××,后罐牌照号为冀R×××××。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原告***已交纳2150元,原告***已缴纳1390元),由被告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02元,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8元,退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