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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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100元; 三、驳回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