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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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华冠塑料有限公司 浙江焕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 合肥泓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安徽开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华冠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和原告浙江焕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121830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第1755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青州华冠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和原告浙江焕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2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和原告浙江焕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5元,由原告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和原告浙江焕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45元,被告青州华冠塑料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