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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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11973.9元及利息(其中17200元从2019年3月15日起、42400元从2018年10月7日起、574873.9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剩余工程款从2020年1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8元减半收取7564元,由原告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46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