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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仙居县西区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神仙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都唛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台州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的物业服务费681183.8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台州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台州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611元;反诉受理费274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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