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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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支付截止2020年5月28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人民币35674.71元,及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0103070544180301430000007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就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进行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350.49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