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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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人民币7526216.53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67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 二、被告***、***、溧阳市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在111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25元,减半收取307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712.5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2.5元,被告被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为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为62×××49,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