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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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95260元、截至2018年9月21日止的利息19794.67元、违约金8677.7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章程和有关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具体数额以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2824元,减半收取为1412元,由***、***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