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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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新华总部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新华总部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928478.4元及利息(以592847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5928478.4元在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44元,由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244元,由被告潍坊新华总部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审计费1809400元,由原告负担904700元,由被告负担90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