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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治安管理(治安)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502行初14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滨河路治安派出所作出的本公溪(刑)行罚决字〔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本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本政行复决字[2020]第124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上诉人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滨河路治安派出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